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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債務糾紛案例如何處理

在2008年2月,黃某向馬某的銀行賬户進行了兩次轉賬,金額分別為6萬元和5萬元。後來黃某要求歸還這11萬元的資金,馬某以某些原因拒不歸還和承認這兩次借款。於是黃某將馬某告上了法庭,並提供了自己向馬某轉賬的銀行憑證。

個人債務糾紛案例如何處理

在審理過程中,馬某講述自己與黃某是合作關係,這11萬元資金是他們用來合夥投資的。而且在此之前,黃某以合夥糾紛為由曾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訴狀,在上次的起訴中包括了相關款項。馬某向法院提供了上次黃某起訴的相關證明,證明這筆款項是合夥投資賬目,而非借款。最終因為黃某證據不足敗訴,某市的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在這次案例中,黃某最終敗訴的原因有兩點:

1,銀行支付憑證並不能作為這筆資金是借款的證明,他也沒有更多的證據證明自己向黃某轉的兩筆資金是借款。

2,黃某上次的起訴使的馬某有證據可以反駁自己的這兩筆資金不是借款,而是合夥投資的錢。在這個案件中,黃某雖然敗訴了,但並不代表他一定沒有權利要回這筆資金,不管怎樣,都是他的財產受到了損失。

法律上來講,出借雙方,借錢的一方有義務提供證據,若是沒有足夠的證據,在起訴的時候是不可能勝訴的。在保留證據時,證據一定要符合法律規範,才能具有法律效應,如果出借數額巨大,應該請專門的律師幫助參考和公證

在發生借貸款的事情時,或者可能會發生個人債務糾紛的時候,我們為了保證當事人雙方的權力和義務,應該雙方儘可能的以正式的方式留有正式的憑證。我們不能因為雙方的關係很好,因為面子就草草了事,這世上很很多的好朋友,鐵哥們是因為借錢開始而走向了陌路。

標籤:債務糾紛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