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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延長付款期限算債務重組嗎

僅延長付款期限不算債務重組。按照準則規定,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讓步的事項。
如果債權人未發生讓步,包括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知債務的公允價值等於或大於債務的賬面價值,或債權人收到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的公允價值等於或大於債權的賬面價值的情況,都不屬於債務重組,不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進行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第八條,採用修改其他條款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權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確認和計量重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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