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借款需要約定用途嗎?
在個人借貸關係中,知道借款的用途會讓債權人心裏更加有數,但債務人一般不會讓債權人知曉借款的用途。很多人會有這樣的疑問:借款用途是否需要約定呢?關於個人借款是否需要約定用途,本站小編為你整理以下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借款要不要約定用途,我們要看法律對借條等借款協議內容的要求,而按照一般的經驗,借條只要包括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額、借款時間等主要內容即為合法有效。但規範的借條應具備如下內容:
(一)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二)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三)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四)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五)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
(六)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七) 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籤;
(八)約定用途。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十二章第六百六十八條的規定,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也就是説,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的基本條款之一,但不是必備條款。但雙方當事人約定有借款用途的,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用途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作用:第一,出借人可以監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況,發現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的,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這對保證借款資金安全具有重要的意義。第二,借款人如果虛構借款用途或者隱瞞借款用途而騙取借款的,有可能涉嫌詐騙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綜上,約定借款用途並不是借款合同的必備條款,可以不進行約定。但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的基本條款之一,小編建議出借人最好與借款人約定借款用途,以保證借款資金安全,同時在必要時候,可以追究惡意借款人刑事責任。關於是否需要約定借款用途,小編就為你整理以上內容了,如果您需要任何法律幫助,歡迎使用我們本站的在線法律諮詢平台,我們定將竭誠為您提供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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