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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債權憑證的條件有哪些

申請債權憑證的條件有哪些
第一是債權憑證的發放必須以申請人的自願為前提,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申請人接受債權憑證。由於債權憑證不具有判決書、裁定書可以依法律程序強制性發放或者留置送達的性質,因此,各地法院普通規定,債權憑證必須徵得當事人同意或者當事人提出申請後方可發放。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強制要求債權人接受債權憑證。
第二是必須是被執行人下落不明並且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方可發放債權憑證。由於債權憑證在實際上起到了終結執行程序的作用,因此,如果發放了債權憑證,就意味着執行案件的終結,此後,除非申請人再提出新的線索和證據,否則將不予以恢復執行。因此。發放債權憑證必須慎重,只有在窮盡了一切執行手段後,才可以發放。
第三是債權憑證裁定的作出必須經合議庭合議,執行員不得自行作出。同上文所説,債權憑證的發放必須嚴格進行,不得隨意發放。
第四是屬於金錢給付的執行案件;其他類型的案件構不成債務關係,因此不得發放債權憑證。第五是在法定申請執行期限內或執行過程中才可以發放債權憑證。
標籤:憑證 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