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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離婚能否確認個人債務

可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下列債務應屬於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不予允許。為此,必須禁止通過離婚分割財產逃避債務清償責任的違法行為。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因違法犯罪行為或生產、經營等行為,拖欠貸款、税款、貨款、借款、僱工工資、租金等,為逃避債務,假借離婚手段,將非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及其他夫妻或家庭所有財產協商分割給一方,另一方則單純或主要承擔債務,致使債權人的債權落空,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對此,無論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還是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問題時,都要嚴加防範。一方面全面調查弄清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和債務情況,另一方面對當事人達成的有關財產、債務協議嚴格審查、監督,凡有損於第三人財產利益的協議應認定為無效。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係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一方因個人實施違法行為所負的債務。
5、一方為滿足私慾而揮霍所負的債務。
6、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因關係惡化而分居生活,一方從事經營所負的債務,其收入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也屬個人債務。

不離婚能否確認個人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