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欠債死後子女要還嗎
父親欠債死後子女要還嗎
父與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因血緣關係的存在而混同。父債就是父親作為主體與他人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與其子無關。按照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李民的父親2004年2月向我借款6萬元做生意,期限3個月。由於他經營不當,嚴重虧損,經我多次催要,也一直未還我錢。2006年5月,李民的父親去世,遺留下來的房產等物僅價值4萬餘元。我找到李民追要其父的欠款,李民説將其父的遺產全部抵償給我後,剩餘的1萬多元就不再償還。我認為“父債子還”天經地義。請問,李民是否還有義務償還1萬多元借款?
從法律的角度看,父債不一定子還。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收和債務,繳納税收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由此可見,子女是否需要替父母還債,關鍵是要看子女是否繼承了父母的遺產。凡是繼承了遺產的,應當以所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替父母還債;如父母所欠債務超過了所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子女可以不予償還,但自願償還的法律也不干預;第三,子女放棄繼承父母遺產的,可以不負責償還其父母的債務。
本案中,李民雖然繼承了父親的遺產,但已將全部遺產用於償還其父欠你的債務,而你卻要求李民償還超過遺產價值部分的借款,是不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的。
我國《民法典》中的部分條款與父債子償有同樣的原理。現實中債權人想要“父債子償”,那麼首先是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產,然後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對父母的合法債務進行清償。否則的話,子女是沒有義務替去世父母清償債務的。如果您遇到了被要求“父債子償”的情形,請您及時聯繫本站的律師,我們會捍衞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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