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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債務債權與無關

個人債務債權與無關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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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與債務人如何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應由雙方共同承擔,但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有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就無須共同承擔債務。可以通過在借條中明確約定由借款人自己償還該筆債務的方式來確認該筆債務為個人債務。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1款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根據上述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所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具備兩個特點:第一,必須是產生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離婚之日止的期間。第二,必須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等義務而產生的債務。符合上述條件的,無論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名義所負的債務,均是夫妻共同債務。反之,則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個人債務是指在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負並由其個人負責歸還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