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上訴狀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一、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上訴狀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上訴狀的主要內容應當寫明夫妻雙方的基本信息、代理人信息、一審案件基本情況、上訴原因及要求、法律依據等等。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為滿足個人需要所借的債務,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個人債務包括:
1、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即結婚之前一方或雙方對外所欠的債務。離婚時一般仍視為個人債務,由個人負責償還。
2、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債為目的的除外。所謂“約定”,就是夫妻雙方經商量後,就哪些債務由誰個人負責承擔而達成的一種協議,對此協議,雙方互為認可。但雙方如果以逃債為目的的約定是無效的。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屬、朋友所負的債務。這種債務應由個人承擔。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此種債務應由個人承擔。
5、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如一方瞞着對方借錢參加高消費的文化、娛樂活動,或為個人購置貴重生活用品等。
6、一方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所負的債務。
認定個人債務的幾種情形:第一,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如果夫妻雙方對此無異議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另一方對此有異議的並能證明此債務為一方與債權人的個人債務的,則為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第三,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另一方有異議但無證據證明為一方的個人債務時,一方應當證明舉債的原因,如果能證明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贍養義務所負債務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不能證明的,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
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認定標準。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究竟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應根據債務的性質、形式、範圍及負債的原因、去向等因素進行判斷。因是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範圍,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但出借人能夠證明負債所得的財產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經營所需或夫妻另一方事後對債務予以追認的除外。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內在本質,是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的根本區別,也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唯一法定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決定了夫妻一方舉債借款必須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此,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符合夫妻共同債務性質為前提條件。
所謂夫妻共同債務,通常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於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扶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這其實就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所負債務範圍內。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夫妻之間因日常生活需要具有家事代理權,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做出的有關財產方面的重要決定,應當經另一方同意。將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或者“為夫妻共同生活”範圍內。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對外借款,該債務性質如何界定,不能機械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而應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確定,對“借款用途”的事實一般應由舉債人承擔舉證責任,舉債人不能舉證的,由債權人承擔替補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這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即“誰主張誰舉證”。該案中被上訴人周雪陽主張被上訴人應利惠向其借款69萬元,提供了借條、匯款憑證為據,已完成了舉證,但被上訴人周雪陽主張本案債務屬兩被告夫妻共同債務,卻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而被告邵紅又予以否認,因此周雪陽就該事實主張相對於邵紅而言尚未完成舉證,即對該借款的“借款用途”的事實未能舉證證明,對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因此,該案借款性質應確認為應利惠個人借款,不屬被告應利惠與邵紅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應當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合法的認定,因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之間進行債務分隔只可以能共同債務進行分隔,如果是個人債務,則另一方沒有義務償還。所以夫妻雙方債務分隔的主要矛盾就集中在夫妻雙方共同債務的認定上,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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