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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個人債務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一、夫妻個人債務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夫妻個人債務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既然個人財產對方無權要求分配,那同樣的道理,個人的債務要求對方償還也是不合理的。可以,由於夫妻之間再家庭生活中擁有很多共同的義務,所以,很多時候個人債務和共同債務恐怕也不那麼容易區分。因此,證明是個人債務的證據材料就顯得尤為重要。試圖將個人債務偽造成共同債務的行為也是違法的。

標籤:法條 夫妻 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