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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清償婚前個人債務?

現實生活中,夫妻結婚時,其中一方或者雙方負有一定的債務的情形並不少見。確定誰來清償婚前個人債務對處理離婚財產關係十分重要。那麼由誰清償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呢?是由負債的一方獨自承擔,還是隨着婚姻關係的成立而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呢?下文將就此作一個全面的論述,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誰來清償婚前個人債務?

一、誰來清償婚前個人債務

一般而言,婚前個人債務應當由債務人一方承擔清償責任,因此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但婚前個人債務由債務方承擔清償責任,是與一方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相對應的。如果夫妻一方將婚前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這時,一方婚前債務性質也因財產性質的變化而轉變為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此時債權人是有權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

婚前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婚前個人債務即轉化為婚後共同債務,這是債權人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根據。在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後共同債務的轉化主要有以下類型:

1、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夫妻雙方使用的;

2、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後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的;

3、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該房屋供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由此可知,只有在婚前所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成為婚後夫妻共同生活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負的個人債務才隨之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償還責任。

二、由誰清償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後,債務人的配偶只在其實際接受財產或受益的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後共同債務的轉化有多種類型:

1、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轉化為婚後共同債務;

2、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後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時,可以轉化為婚後共同債務;

3、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該房屋供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等等。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大家對“誰來清償婚前個人債務”以及“由誰清償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有了更具體的瞭解,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生活中,夫妻婚前債務糾紛數見不鮮,為了避免此類糾紛,建議大家在遇到類似情形時,及時向專業的律師諮詢有關情況,以便防患於未然;若是不慎遭遇了上述糾紛,那麼建議您把具體情況告知律師,讓律師給您提供有效的幫助。

標籤:清償 婚前 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