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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旦夫妻雙方的感情出現了裂痕就會導致離婚,那麼當夫妻離婚後,肯定避免不了會對夫妻共同的債務方面的問題進行處理,這時候在什麼情況下需要對夫妻離婚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呢?接下來,請跟隨本站的小編一起去進行詳細的瞭解吧。

離婚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做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連帶責任人中任何一人對違反法律義務的後果都必須負全部責任。 比如:自願簽訂協議,共同出資和經營,共負盈虧和風險,對外負無限連帶責任的聯合;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對債權承擔連帶責任;因委託書授權不明,被代理人應向第三人負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通謀,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租賃合同約定由房客支付物業費,物業公司可直接向房客收取,但業主要承擔連帶責任;司機肇事,車主承擔連帶責任;簡言之,連帶責任是按份責任的對稱。它是指兩個以上的債務人,共同負責履行清償同一債務的行為。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在範圍上,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離婚後承擔的連帶清償責任是無法避免的。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當然,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或一方所有,也可以約定債務各自承擔或歸一方全部承擔。這種協議約定是有效的,也是法律所認可的。但是,夫妻間協議的約定只對協議中的夫妻雙方產生效力,不能約束第三人。除非第三人明知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針對夫妻離婚後債務承擔連帶的責任的問題,就是夫妻在連帶責任中任何一人只要違反了相應的法律義務時,其反應的後果都是必須要負全部的責任,其次夫妻的共同債務有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等幾個範圍。以上的內容是本站的小編就離婚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問題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