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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確認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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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法》第41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為共同生活或者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的債務,對於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所負債務是由於夫妻共同生活費用不足。不論債務最初是由誰出面借的,以誰的名義借的,只要所負的債務是因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致。

(2)、所負債務是由於履行撫養義務,如撫養自己的子女或者孫子女等。

(3)、所負債務是因盡贍養義務而產生的,如贍養自己的父母以及祖父母等。

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無論是哪種方式下的離婚,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其實都是比較重要了,畢竟這關係到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維護問題。有些時候,一方可能會有偽造共同債務的情況,面對這一情景,最好是收集證據來證明,那麼在之後分割財產和債務的時候,才能保護自身利益不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