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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債務承擔問題

對於離婚夫妻而言,在結束夫妻關係後,之前共同負擔的債務該如何來承擔呢?夫妻離婚後債務承擔問題,成為了不少家庭離婚的焦點,往往需要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下面,本站就來告訴你離婚後債務怎樣承擔的問題。

夫妻離婚後債務承擔問題

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向他人所負的債務(包括結欠他人的其他款項),在夫妻雙方已離婚的情況下該由誰來償還呢?如該債權人(即他人)以借貸或欠款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列誰為被告呢?筆者認為,在審判實踐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

(一)若該筆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即使該債務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則該債務在離婚後仍應由其個人來負責歸還,法院在審理中可只列該個人為被告,判決其承擔償還。

這種情況應符合以下條件:1、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獨自所負,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沒有與其一同前往借債;二借到的款項或所負的債務,都由其個人使用,且用於其私人為目的,而沒有用於家庭的有關開支。如將該款用於贈與,或請其朋友吃喝玩樂,或用於賭博、吸毒等;3、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款繫個人獨自所借(如個人出具借據等)及用於其個人使用。在訴訟中,證明繫個人債務一般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證明用於其個人使用一般應由其配偶負舉證責任。

(二)若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則該債務的承擔應根據夫妻離婚的方式和對債務的約定或規定來確定由一方或雙方來承擔。

實踐中,對於夫妻債務而言,一向堅持的是共同債務共同承擔,個人債務個人償還的原則。不過,在認定哪些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哪些又屬於夫妻一方債務的時候比較難以判斷。要是各位有興趣的話,可以登陸我們本站網站進行深入的瞭解。同時還能,具體諮詢我們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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