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同共債務的範圍包括了什麼
一、夫妻同共債務的範圍包括什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見,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是基於夫妻共同生活產生,或者該借貸財物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具體來説包括: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這裏所説的為家庭共同生活是指所負債務應當是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類似為購房負擔的債務。其不僅包括衣食住行,還包括教育投資。
2、婚前買房財產轉化成共同財產,債務應當轉化為共同債務;
婚前購房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為一方個人財產,其所負債務應當是個人債務,但是當該房產或其變賣的財產轉化成共同財產時,基於該房產的個人債務轉化成共同債務。
3、從事生產經營所負債務;
夫妻生活中有以夫妻財產進行生產經營的,也有以個人財產進行生產經營的,前一種所負債務當然為共同債務,後一種只要用於家庭生活,則生產經營中負擔的債務就是夫妻共同債務。
4、因撫養子女或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5、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6、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7、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8、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哪些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夫妻離婚時對夫妻共同債務有共同償還的責任,夫妻不能以離婚的方式來逃債。不過,現實生活中有不少人為了在離婚時多分財產,而偽造夫妻共同債務,讓另一方來承擔莫須有的債務,這顯然侵犯了對方的財產權益。如果您在現實中遭遇對方偽造債務的情況,不要盲目承擔,應對這筆債務進行鑑定、辨別,減少自身利益遭受損害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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