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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夫妻共同債務也要償還嗎?

一、不知情夫妻共同債務也要償還嗎?

不知情夫妻共同債務也要償還嗎?

如果不是用於共同生活中,應屬於其個人債務

1〉以雙方共同名義出具借據,或以雙方共同名義進行求借,不管該借款怎麼使用(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諸如賭博、販毒等非法活動外)即是用於一方個人使用,還是用於雙方共同使用,均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2〉借時確係以一方個人名義所借,但所借款項確係用於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只要對方承認之或債權人能夠證明之即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3〉借時系以雙方共同名義所借,且言稱用以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但借後確係用於一方個人使用,在沒有向債權人聲明並經同意或未經債權人追認的情況下,屬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的情形,此擅自行為對債權人無效,該借款仍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4〉借時是一方個人所借,且言明此款系其個人使用,借後確係為借款的一方個人使用,該借款應認定為借款方的個人債務。

5〉一方的借款,借時言明系自己個人使用,借後實際由對方個人使用,該借款仍應認定為借款一方的個人債務。對債權人來説,借款的一方負有絕對償還的責任,不涉及夫妻的另一方。當然,這在其夫妻兩方之間便形成了一種債的關係,此可在其兩方內部得以調節。

二、夫妻債務的認定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範圍

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當男女雙方到達了法定年齡後,也是會受到民法典的保護,其中就規定在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的收入都是屬於共同財產,同時在婚姻期間一方為雙方所使用的債務也是屬於共同債務,如果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時,不僅要將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同時也是需要將共同債務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