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私人民間債務怎麼判?
一、夫妻共同私人民間債務怎麼判?
夫妻共同私人民間債務的判決是可以進行一個約定,也就是約定由男方或者是女方自己來承擔全部的債務或者是按照比例來進行一個承擔,這是私底下進行約定的情況,如果要到法院來進行判決的話,那麼一般情況下也是平均分擔。關於夫妻個人對外債務的承擔,《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該規定解決的問題是,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有約定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如何承擔。根據這一規定:
首先,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 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其次,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 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就不能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而要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加上夫妻共同的財產和夫妻另一方的財產共同承擔責任。夫妻個人財產的債務,以個人財產自負其責為原則,也注意對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護。
第三,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沒有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要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加上夫妻共同的財產和夫妻另一方的財產共同承擔責任。
第四,夫妻個人對外債務的承擔,適用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和婚姻解體時。這一規定,不以婚姻解體為先決條件,而是根據婚姻當事人是否有約定、約定是否為第三人所知曉為責任承擔的條件,可以同時適用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和婚姻解體時。
二、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處理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見,如果夫妻的共同債務已經作了內部約定,如有的夫妻對婚內財產、債權債務有約定,該約定只有夫妻間的內部效力,並不改變夫妻共同承擔責任的性質,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互負連帶清償責任,這種責任不因夫妻一方死亡或夫妻雙方協議約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對債務清償的分擔認定而消滅,債權人有權向夫妻雙方主張債權;而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可以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根據該規定,只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向他人出具借條或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舉的其他債務,債權人主張權利的,一律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只有兩種情形例外:第一,債權人與舉債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且舉債人的配偶也無異議的,應當由債務人本人承擔清償責任;第二,債權人事先知道舉債人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製,而與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債權債務關係的,應當認定為舉債人個人債務。
在日常生活當中夫妻所進行的一個相關的協議都是合法有效的,當然呢,這是指離婚的時候關於財產或者是債務方面所進行的一個分割,如果是要到法院來進行判決的話,那麼需要確定的就是一些借條等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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