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債務糾紛管轄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怎麼解決夫妻債務糾紛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這是指夫妻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對共同債務有向債權人全部給付的責任。
其基本特徵為:
1、夫妻雙方所負債務必須是共同債務。只有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設定的債務以及夫妻雙方從所負債務中獲取利益的債務,才能真正成為。如,夫妻一方從事正當教育、體育等活動或夫妻一方因行使了家事代理所負的債務,都是共同債務。
2、夫妻任何一方都有義務滿足債權人的同一給付利益。債權人擁有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張全部給付的權利。
3、夫妻中任何一方完全清償後,可以使另一方所負擔的債務歸於消滅。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可以最大程度上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防止夫妻雙方惡意串通欺騙債權人,促進了財產交易的安全性。
為此,基於這種理論和理由,不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婚姻關係解除後,夫妻如何協議分割財產,甚至經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處理的,仍然不能改變夫妻雙方連帶清償責任。
夫妻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發生糾紛時,應當由主張共同債務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夫妻一方舉債,另一方不認可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他方不承擔償還義務,除非舉債人能證明該款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或他方利益。
如果要非舉債方去證明舉債方的舉債資金是否用途家庭共同生活,是十分困難的;由非舉債方承擔舉不能的法律後果,顯然也是不公平的。這樣,容易助長另一方惡意舉債。從維護夫妻共同生活的安定性和夫妻共同財產的安全性出發,防止一方惡意舉債,對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之爭,原則上應有主張共同債務者舉證,不能舉證者,應認定為舉債一方的個人債務,他方不承擔償還義務。
但從現實生活來看,夫妻債務並非都是單方舉債,也有共同舉債的情況。同時,夫妻債務也並非只有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之爭,有時也可能互相主張屬於對方的個人債務,以及一方承認曾有債務,但認為債務已還等情形。
-
按揭房產離婚分割?
律師解析:房屋貸款屬於債務,離婚債務的分割方式如下:1、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2、若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
-
雙方離婚欠下的共同債務如何處理
律師解答:三種情形。律師解析:離婚後,對於離婚前的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方式有三種情形:1、離婚後,夫妻的共同債務應當雙方共同償還。2、如果存在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情形,那麼由雙方通過商議進行清償;3、如果雙方協議不成的,則由人民法院判決如何清償...
-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訴訟地位與執行是什麼?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訴訟地位與執行是什麼?《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和第四十一條是我國目前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認定的基本原則,明確了一般情形下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在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
借錢買房夫妻共同債務如何償還?
一、借錢買房夫妻共同債務如何償還?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包括因購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購置住房所負的債務,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