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一、那些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在一般情況下,下列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依《婚姻法》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不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後,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後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否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債權人難以知曉。為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基於夫妻婚姻關係的連帶性,應當推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應注意把握以下問題:
1、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雙方名義所負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債權人在債權債務關係成立時知道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即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其個人債務,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經過認定之後,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債務,那麼在離婚的時候往往就先用雙方的共同財產來清償。對於不足的部分,則就再協商約定該如何來承擔,是雙方各自承擔一部分還是全部由其中一方承擔,當事人協商之後都是可以約定下來的。不過要注意的是,這樣的約定雖然在當事人之間有效,但是卻無法對債權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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