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債務分割的法律認定
夫妻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在實踐中夫妻債務屬於比較難以認定的,本文為大家帶來離婚夫妻債務分割的法律認定的內容,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案例:丈夫甲某和妻子乙某因感情不和訴訟離婚,經法院調解,對共同財產和債務進行分割,其中一筆數額較大的債務由甲負責償還。但此後甲並未如期履行償還債務義務,債權人遂向法院提起訴訟,將甲、乙一併列為被告,要求償還債務及利息。乙某不服,認為法院的調解書已判決該債務由甲償還,自己沒有還款義務。
分析:本案的焦點是夫妻離婚後,經過法院調解後的債務分配裁決是否對抗善意第三人—債權人?
律師認為:甲乙雙方的離婚不影響對債務償還,但是,作為夫妻存續期間的債務,雙方的約定不能成為逃避債務的藉口。故妻子乙某也有償還銀行貸款的義務。
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明確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正是這樣的解釋,會給當事人鑽空子的機會,以離婚來規避債務;以偽造債務的方式來隱匿財產,使債權人利益難以實現。
本案中,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將已離婚的夫妻二人列為共同被告。對此,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銀行作為金融機構,對借貸者夫妻雙方的婚姻情況並不記載在案,對夫妻雙方關於償還債務的約定更是無從知曉。
所以,在該起離婚糾紛中,我們可以得知根據上述規定,夫妻二人向銀行的借貸債務,是甲和乙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而且沒有證據證明是個人債務或約定為財產歸各自所有。因此,銀行向乙所主張的債權,對於乙來説,應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來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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