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債務如何分擔?
一、離婚後債務如何劃分?
離婚時,夫妻所欠的債務包括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即使雙方離婚,也應當共同清償。
具體情況分為三種:
(一)雙方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以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剩餘財產在雙方之間平等分配。
(二)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由法院進行判決。
(三)不存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債務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仍由法院進行判決。
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離婚時債務如何分擔?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一般情況下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但是屬於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債權人只能找債務人的夫妻一方歸還,不能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
1、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
比如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借款協議中明確約定由債務人一人單獨承擔債務履行責任的,視為債權人放棄要求債務人和其配偶共同償還的權利。但是如果書面協議中的債務人的署名只有債務人一人,而協議中並沒有明確約定債務人一人單獨承擔債務履行責任的,還是由債務人及其配偶共同承擔債務。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
即:“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第三人的這種明知應當是由債務人夫婦來舉證。
3、婚前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這筆債務是用於該夫妻的婚後生活的,比如證明借款用於夫妻共有房屋的購買、婚房的裝修、婚禮的開支、夫妻共用的家用電器及貴重物品的購買、用於債務方配偶的疾病治療、債務人夫妻婚後共同生活的日出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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