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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夫妻一方生病導致債務

因為夫妻一方生病導致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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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生病期間另一方可以起訴離婚嗎


  

(一)、《婚姻法》在確定了離婚自由的同時,也規定了夫妻相互扶養的義務(《婚姻法》第20條);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的義務(《婚姻法》第42條);以及出現遺棄情況,受害人提出請求時,應支付扶養費扶養費的義務(《婚姻法》第44條)。

1、對於那些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不論對方是在婚前患有還是婚後患有,也不論是不是患病方對病情作了隱瞞,只要有此類疾病的出現,如果一萬提出離婚,並且不同意調解和好,人民法院就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破裂,並依法判決雙方離婚。

2、在婚前隱瞞疾病方面,司法解釋只對精神類疾病作了規定,也就是説如果一方婚前隱瞞精神類疾病,婚後另一方發現後提出離婚的,人民法院就有理由判決離婚。然而是不是隻有精神類疾病的隱瞞,才可以依據此條規定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呢?我們認為不必侷限在這一條上,實踐中,司法實務的做法也印證了這一點,如果一方故意隱瞞婚前疾病,法院可以認定,由於這一欺騙行為而嚴重影響夫妻感情,從而判決雙方離婚。這是完全可以的。所以本案中被告以所患疾病並非是婚姻法上規定的禁止結婚類疾病之一作為抗辯理由,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雖然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但到底“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有哪些?婚姻法只是做了原則性規定,把決定權給了醫療部門。根據《母嬰保健法》的規定,此類疾病主要包括三類: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類疾病和精神類疾病。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

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的疾病。指定傳染病,是《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精神類疾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那麼離婚時提出一方對患重病一方應履行的應該是哪個義務呢?《婚姻法》第20條、第44條規定的相互扶養義務、支付扶養費義務的提前均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旦夫妻一方提出的離婚訴訟獲得法院支持,那麼這個義務就不再存在。而法院在審理離婚訴訟時考慮的是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有生活有困難,根據《婚姻法》第42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應給予另一方適當的幫助,並且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等問題後,可准予離婚。

(二)、離婚中的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具體規定在《婚姻法》第46條,但此損害賠償僅限於法定的四種情況: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果存在此四種情況,則可以主張並獲得損害賠償,如果沒有此四種情況,那麼將無法獲得損害賠償。

婚前陰滿病情,另一方在婚後可以提出離婚,並要求對方賠償。如果一方在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事宜結婚的疾病,在法律上講婚姻會被判定無效。所以婚前雙方應該進行身體健康體檢,將情況告知對方。以上就是對“二婚一方婚前陰滿病情離婚財產怎麼分割?“問題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