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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對商業銀行加強股權質押監管文件有哪些內容?

銀監會對商業銀行加強股權質押監管文件有哪些內容?

銀監會對商業銀行加強股權質押監管文件有哪些內容?

近年來,商業銀行參與股權質押的熱情愈發高漲,股權質押已經成了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此同時,股權質押風險事件也時有發生。對此,銀監會出台了相關加強銀行股權質押監管的文件,下面本站小編帶給了我們相關內容。

近年來,商業銀行股權質押行為日益增多.對銀行股權管理和風險防控提出了更高要求。為加強商業銀行股權質押管理.有效防控因銀行股權質押引起的各類風險,確保商業銀行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商業銀行要高度重視股權管理,認真落實監管要求。商業銀行董事會、高管層要在保障股東合法權利的同時,從構建銀行良好公司治理、維護銀行健康運行的角度,將規範銀行股權質押管理納入公司治理和風險防控範疇,切實履行職責,確保各項監管要求落到實處。

二、商業銀行要抓緊完善本行股權質押管理體系,結合實際出台本行股權質押管理辦法,規範本行股權質押的辦理流程、備案要素、風險評估要求和後續跟蹤措施。

三、商業銀行要通過完善章程等方式,對股東質押銀行股權的行為提出規範要求,落實股東的責任與義務。

商業銀行應在章程中明確以下內容:

(一)股東以本行股權出質為自己或他人擔保的,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要求,並事前告知本行董事會。董事會辦公室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部門,負責承擔銀行股權質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報送等日常工作。

擁有本行董、監事席位的股東,或直接、間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股東出質本行股份,事前須向本行董事會申請備案,説明出質的原因、股權數額、質押期限、質押權人等基本情況。凡董事會認定對本行股權穩定、公司治理、風險與關聯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響的,應不予備案。在董事會審議相關備案事項時,由擬出質股東委派的董事應當迴避。

(二)股東完成股權質押登記後,應配合本行風險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時向本行提供涉及質押股權的相關信息。

(三)股東在本行借款餘額超過其持有經審計的本行上一年度股權淨值的,不得將本行股權進行質押。

(四)股東質押本行股權數量達到或超過其持有本行股權的50%時.應當對其在股東大會和派出董事在董事會上的表決權進行限制。

四、商業銀行要建立和完善與股東經營風險間的防火牆。要注意規避因股東質押銀行股權而產生的各類風險。對已質押本行股權的相關股東,要定期收集、分析其財務數據,密切關注被質押股權是否涉及訴訟、凍結、折價、拍賣等事項。切實做好風險監測、輿情引導和應急預案等工作。

五、商業銀行要通過加強IT信息系統建設、建立股權質押管理監測台賬、在條件成熟時將股權集中託管到符合資質的股權託管機構等方式,提高股權管理的規範性和股權質押的透明度。

出現以下任一情形,商業銀行應通過季報、年報、股權集中託管機構等渠道及時進行信息披露;商業銀行應在以下任一情形發生後十日內通過法人監管信息報送渠道,將相關情況報送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根據以下情形對銀行造成的風險影響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一)銀行被質押股權達到或超過全部股權的20%;

(二)主要股東質押本行股權數量達到或超過其持有本行股權的50%;

(三)銀行被質押股權涉及凍結、刊法拍賣、依法限制表決權或者受到其他權利限制。

主要股東是指能夠直接、間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以及對商業銀行決策有重大影響的股東。

六、商業銀行要主動加強與有關部門和機構的溝通。協調工商管理部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支持銀行董事會工作,完善銀行股權質押登記程序。協調司法部門和拍賣機構,確保參與本行股權公開拍賣的競拍人資質符合監管政策要求。協調股權集中託管機構提高服務水平,強化信息披露。

七、商業銀行要規範開展股權質押授信業務。開展授信業務過程中,接受他行股權作為質物時,應認真核實股權質押的合法性.事前完善合同條款,規範出質人行為。要明確要求依法辦理出質登記,確保質權合法有效。商業銀行不得接受以下銀行股權作為質物:

(一)本行的股權;

(二)銀行章程、有關協議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禁止出質,或其他在限制轉讓期限內的銀行股權;

(三)權屬關係不明、存在糾紛等影響到出質股權價值和處分權利的,或價值難以評估的銀行股權;

(四)被依法凍結或採取其他強制措施的銀行股權;

(五)證券交易所停牌、除牌或特別處理的上市銀行股權;

(六)按要求出質前應向股權所在銀行董事會備案而未備案或備案未通過的銀行股權;

(七)涉及重複質押或銀監會認定的其他不審慎行為的銀行股權。

八、商業銀行要科學評估質押股權價值,合理確定質押率,嚴格掌握貸款標準,認真履行貸款“三查”,杜絕任何形式違背信貸政策的現象。要切實加強質押物的價值監控,確保風險敞口得到充分覆蓋。

九、各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強化商業銀行股東資格審查和持續監管。在股東資格批覆前,應要求股東書面承諾股權質押行為必須符合監管政策導向以及銀行章程和相關股權管理制度的要求。

十、各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將商業銀行股權質押情況納入日常監管範圍,定期收集和分析轄內銀行股權質押情況,加強窗口指導和風險提示,強化資本監管。要督促轄內商業銀行持續完善股權質押管理的規範性和有效性,並定期加以評估。商業銀行不能滿足監管要求時,應要求商業銀行制定整改計劃,並視情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十一、各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持續增強屬地監管和聯動監管效能,充分利用現有監管體系和非現場信息渠道,加強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負責法人監管的屬地監箭機構應定期將監管對象整體股權質押風險狀況通報相關銀監局。各地銀監局也應積極配合屬地監管機構的要求,強化對跨地區的商業銀行股權質押行為的風險監控。

十二、各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發現轄內出現利用銀行股權質押形式,代持銀行股權、隱匿關聯交易、抽逃銀行資本、輸送不當利益、違反信貸政策等行為的,要責成相關銀行及時糾正,並依法追究責任單位以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十三、銀監會負責監管的符合股權質押法定條件的其他金融機構參照本通知執行,但法律法規和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上市商業銀行股權質押還須遵守證券市場監管有關規定,商業銀行國有股權質押還須遵守固有股權管理的有關規定。

綜上所述,以上便是銀監會關於商業銀行股權質押監管相關文件的內容。加強股權質押監管,商業銀行要完善股權質押審批制度、完善股權質押管理體系、加強對股權質押出質人資格的審查等等。總之,加強監管是為了使其健康有序發展,為中小企業融資和商業銀行效益提升起到良好作用。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陝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