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一、罪與非罪的區分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立法上沒有規定數額、情節的限制。但是,根據《刑法》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應認爲是犯罪,可以依照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同時,在區分罪與非罪時,要注意以下兩種情況:
(1)要把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與未攜帶持槍證件而攜帶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行爲區別開來。後者顯然也違反了槍支管理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25條的規定,對未攜帶持槍證件的行爲,由公安機關扣留其槍支、彈藥,而不能認定爲本罪。
(2)要把本罪與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區域、場所攜帶依法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的行爲區別開來。後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應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並沒收其槍支、彈藥,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但不構成犯罪。
二、本罪與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界限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犯罪對象不盡相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槍支、彈藥,不包括爆炸物;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犯罪對象包括槍支、彈藥、爆炸物在內。
(2)客觀方面的行爲方式不同。本罪表現爲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爲;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表現爲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爲。
三、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與私藏槍支、彈藥罪的界限
其主要區別在於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爲擁有、攜帶、佩帶或者以其他方式公然擁有、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爲;後者表現爲私自藏匿槍支、彈藥的行爲。前者行爲是公開的方式,後者行爲則是祕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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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爆炸罪立案標準
由於過失引起爆炸,使不特定的多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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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電力設備罪量刑標準
犯本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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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罪的認定
(一)爆炸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劃分兩者界限應以是否符合法定構成要件爲標準。根據《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只要行爲人實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就具備爆炸罪全部構成要件,即爲既遂。如果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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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一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以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定罪處罰:1.發起、建立恐怖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