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國有資產罪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
屬於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除此之外的如私營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三資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爲本罪的主體。
本罪是單位犯罪,根據法律規定只能處罰私分國有資產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它的直接責任人員。經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負責人決定後實施犯罪行爲是構成本罪的根本特徵。
2、主觀要件
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犯罪,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國有資產的目的。即行爲人明知是國家規定不應分給個人的國家資產,單位領導人或者單位決策機構經過集體討論作出決定,私分給個人。特定的目的和動機不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無論是出於提高職工的工資水平、改善職工的福利待遇還是其他動機,只要是故意違反國家規定私分國有資產的,都在本罪的罪過範圍之內。
3、客體要件
私分國有資產的客體是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私分的對象必須是國有資產,即國家所有的財產。國有資產包括應該依法上繳的國家稅金、罰沒財物或國家專項撥款、補貼,國家給予國有公司、企業的生產性資金、固定資產等。
4、客觀要件
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違反國家有關國有資產保護、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將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撥款形成的資產,通過單位負責人決定或者單位決策機構集體研究決定,巧立各種名目,將國有資產分給單位全部或絕大部分職工,單位本身並未從經濟上受益,而最終受損的是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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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立案標準
貪污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偵查。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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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境外存款罪量刑標準
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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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認定
私分國有資產與共同貪污的界定問題貪污罪與私分國有資產罪有許多相同或相近之處,兩罪同時被規定在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污賄賂罪之中。由於私分國有資產罪在主體上肯定不是一人而是數人所爲,此特點往往與數個國家工作人員構成的共同貪污難以區分。要準確辨明私分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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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概念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