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根據《刑法》的規定,區分本罪與非罪,即與一般違法經營行爲的界限,可着重從以下三個方面考察:
1、行爲人是否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如果行爲人並未利用職務之便而經營同類營業的,就不能以犯罪論處,如行爲人雖然經營了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並獲利巨大,但這一行爲與其所任職的職務無關,就不構成犯罪。
2、行爲人經營的是否爲同類營業。構成本罪必須是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如果行爲人經營的不是同類營業,不構成犯罪。
3、行爲人獲取的非法利益是否達到數額巨大。如果行爲人利用了職務之便,並且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但獲取非法利益未達到數額巨大,不能以犯罪論處。
(二)本罪與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界限
本罪與公司、企業人員受賄在犯罪的主觀方面均爲直接故意,都有獲取非法利益,財物的目的,但兩罪在本質上有明顯的區別,表現在:
1、犯罪主體有所不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主體是在公司、企業中工作的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公司、企業工作人員。這裏的公司、企業,包括不同種類或性質的公司、企業,這裏的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包括在公司、企業中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員。而本罪的主體只限於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和經理,範圍較前者要狹窄得多。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兩罪在客觀方面雖都有利用職務之便的特徵,但獲取非法利益所採取的客觀手段有所不同:本罪是行爲人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主要是通過“競業經營”來獲取非法利益;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則是行爲人利用職務之便,通過直接“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方式,爲他人謀取利益而獲取非法利益。
-
虛假破產罪的認定
1、虛假破產罪主觀故意的認定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出於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虛假破產罪是在一種在特定環境、特定條件下,利用特定手段實施的欺詐行爲,行爲人在主觀上是明知其行爲會導致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受到損害的,但仍採取隱瞞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等多種手...
-
爲親友非法牟利罪立案標準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爲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二)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三)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
-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量刑標準
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量刑標準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爲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