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證明應該怎麼寫?
一、職務發明證明應該怎麼寫?
職務發明證明應該寫清楚是屬於執行職務過程當中所發明創造的物品。不是必要的文件,必要的文件有請求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這三種是申請專利必備的條件,如一樣不符合都不能夠申請;
在我國,專利的含義有兩種:
1、口語中的使用,僅僅指的是“獨自佔有”。例如“這僅僅是我的專利”。
2、在知識產權中有三重意思,比較容易混淆,具體包括:
第一:專利權,指專利權人享有的專利權,即國家依法在一定時期內授予專利權人或者其權利繼受者獨佔使用其發明創造的權利,這裏強調的是權利。專利權是一種專有權,這種權利具有獨佔的排他性。非專利權人要想使用他人的專利技術,必須依法徵得專利權人的授權或許可。
第二:指受到專利法保護的發明創造,即專利技術,是受國家認可並在公開的基礎上進行法律保護的專有技術。“專利”在這裏具體指的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技術或者方案。(所謂專有技術,是享有專有權的技術,這是更大的概念,包括專利技術和技術祕密。某些不屬於專利和技術祕密的專業技術,只有在某些技術服務合同中才有意義。)專利是受法律規範保護的發明創造,它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審批機關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該國內規定的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並需要定時繳納年費來維持這種國家的保護狀態。
第三:指專利局頒發的確認申請人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的專利權的專利證書或指記載發明創造內容的專利文獻,指的是具體的物質文件。
二、職務發明的類型是什麼?
職務發明創造分爲兩類:
1、一類是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下列三種情況:
(1)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有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 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2、另一類是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僅僅是少量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且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無關緊要,則不能因此認定是職務發明創造。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對於職務發明創造並不是特別理解,也不知道職務發明創造的歸屬權問題,還有就是哪些情況之下是屬於職務發明創造,如果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實際上指的就是職務發明創造,這個歸屬權應當是屬於單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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