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制止違法強拆有哪些適用法律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和《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只有滿足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復議”、“不訴訟”和“不拆除”這三個條件,行政機關纔有權依法強制拆除。“三不”缺一不可!
由此,在訴訟期間,即便是違法建築,行政機關也不能強拆房屋。因此,當自己的房屋被認定爲違建並面臨被強拆可能的時候,應及時啓動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爲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一)被告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爲該行政行爲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認爲該行政行爲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二、訴訟期間被強拆的救濟方法
《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爲。
對於違章建築也要合法強拆,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並且必須有相關證件;如果建築物合法但被強拆,那一定是非法的,強拆的範圍也是非常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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