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陽徵地補償新標準2021是如何規定的?
由於政府有祁陽市時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會徵用、徵收屬於公民通過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故而祁陽市相關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了祁陽徵地補償新標準,對徵地行爲加以約束,藉此保護公民的合法利益。該徵地補償補償具體是怎樣的呢?現在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祁陽縣人民政府關於調整祁陽縣徵地補償標準的通知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林場,縣直有關單位:
爲進一步規範我縣徵地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湖南省徵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2012〕46號)、《永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永州市徵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永政發〔2013〕9號)要求,現就調整祁陽縣徵地補償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標準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之和。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補償仍按現行規定和標準執行。非農業建設用地需要收回農林漁場國有農用地的,可參照徵收鄰近農民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執行。
二、徵收集體建設用地、農村道路、坑塘水面等農用地,參照所在區域徵地補償標準執行。徵收荒山、荒地(其他草地),參照所在區域徵地補償標準的50%執行。徵收裸地的補償標準不超過所在區域徵地補償標準的30%。
三、徵地補償區域(片)以村(社區、居委會)爲基本單位劃分,具體爲《祁陽縣徵地補償區域(片)劃分範圍》(見附件2),並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四、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制訂相關措施,確保徵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民生產生活,確保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公正合理、依法依規全額支付徵地補償費。
五、按照湘政發〔2012〕46號和永政發〔2013〕9號文件的規定,《祁陽縣徵地補償標準(2013年修訂)》(見附件1,下同)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祁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公佈祁陽縣徵地補償標準的通知》(祁政發〔2011〕28號)同時廢止。
《祁陽縣徵地補償標準(2013年修訂)》施行前,縣人民政府已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可以繼續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祁陽縣徵地補償標準(2013年修訂)》施行前已經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但縣人民政府未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按照《祁陽縣徵地補償標準(2013年修訂)》執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由此可以看出,徵地補償金額是根據土地的原用途來確定的,且會受到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政府機關在具體徵用某塊土地時,需要按照該標準的規定,制定具體的徵地補償標準。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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