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對債務的約定有效嗎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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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婚前債務的規定
婚前債務轉化有以下情形:(1)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夫妻雙方使用的;(2)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後爲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的;(3)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該房屋供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一方在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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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共同經營所負債務如何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或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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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期間貸款買車屬於共同債務嗎
離婚期間,婚姻關係並未真正解除,貸款購買車輛用於共同生活,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而發生的貸款,也屬於共同債務。法律依據:按照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解除婚姻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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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產生的債務
夫妻離婚後產生的債務因婚姻關係的消滅而成爲個人的債務,但是離婚時雙方具有共同財產的,對於已屆清償期的共同債務應由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清償債務後剩下的部分,由雙方分割。在此情形下,夫妻共同債務因清償而消滅。雙方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