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至法院欠錢不還怎麼辦?
一、起訴至法院欠錢不還怎麼辦?
如果起訴結束後,欠債的人仍拒絕還債,債權人可以憑法院判決書在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會採取措施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以查明被執行人是否有隱瞞的財產情況,實在沒有錢的,需要中止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爲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覆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二、個人欠款不還該怎麼起訴?
1、如果借款期限已經滿,經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償還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出借人在起訴時要注意訴訟時效,《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如果超過二年的訴訟時效,人民法院就會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債權就失去了法律保護。爲了防止超過訴訟時效,出借人可以在訴訟時效屆滿前讓借款人寫出還款計劃,從而使訴訟時效中斷。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新的訴訟時效就可以從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這樣,出借人不僅擁有了起訴權,而且可以繼續擁有勝訴權,從而有利於保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
2、在起訴時,債權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證據要注意收集:有關債務方主體資格的證據、合同或協議、送貨單(一定要債務方簽收)、託運單、欠條及各種結算票據等,其他與該欠款有關的電報、傳真、函件等都應妥善保存。對於已收集到的證據要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供。
3、對於那些因特殊情況可能滅火或今後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對於那些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由於民間借貸的方式,借錢的門檻比較低,故此也有不少人會選擇這種方式來獲得資金,但是也有可能會出現借錢時不書寫借條等,造成債權維護困難,此種情形可能起訴也不能維權。所以在生活中,若是遇到他人借錢的情形,可以要求對方書寫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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