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的界定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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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的債權債務的界定
這些是有關股權轉讓的債權債務的界定的內容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解釋】本條是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程序的規定。
股權具有財產權利的屬性,它具有價值並可轉讓。同時,有限責任公司又具有人合性質,公司的組建依賴於股東之間的信任關係和共同利益關係。因此,法律一方面要確認並保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份的權利;另一方面也要維護股東間的相互信賴及其他股東的正當利益。本條的宗旨就是爲了維護這種利益的平衡,原則上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轉讓應當在股東之間進行,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股權;對股東向公司現有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股權設定了較爲嚴格的條件,並確認了公司其他股東的優先受讓權。
股東向公司現有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裏講的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是以股東人數爲標準,而不以股東所代表的表決權多少爲標準。這是因爲股權轉讓事宜是基於股東處分其財產權而在股東彼此之間發生的合同性質的問題,而不是公司資本運營過程中的內部決策問題;它需要考慮的是每個股東的意願,而非大股東的意志。是“股東多數決”而非“資本多數決”。這既可以避免因少數股東的反對而否定多數股東的意願,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股權轉讓的障礙、保障股東對其財產處分權的實現。爲了保障股東行使股份轉讓權、避免其他股東的不當或消極阻撓,本條進一步規定,股東對股權轉讓的通知逾期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如果半數以上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則應購買要求轉讓的股權,否則視爲同意對外轉讓。
股東向公司現有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股權應當遵守法定程序,即須將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這也是本次修改所新增的內容。股權轉讓需要在欲轉讓股權的股東與其他股東之間形成同意對外轉讓的合意,這種合意的過程應以書面方式進行。欲出讓股權的股東應當用書面通知的方式表達其意願,其他股東也應當用書面答覆的方式表達意願。
之所以要求採用書面方式:
一是便於對股東間是否達成合意進行判斷,從而具備證據效力;
二是當由於股權出讓導致股東身份變化時,也會引起後續的一系列法定程序的啓動(例如修改公司章程、變更公司的註冊登記事項、向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等),而這些程序都需要以書面材料作爲事實依據。本條明確規定了其他股東的答覆期限,即:其他股東自接到股權轉讓事項的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答覆。規定最長30日的答覆期,既考慮到其他股東慎重權衡和決策的需要,又考慮到轉讓者能及時轉讓股權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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