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與債權人怎麼區分
一、債務人與債權人怎麼區分
通俗的來說:債權人就是借款項的人,是債主;債務人是欠錢的,是欠賬人。
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區分:
1、定義不同,債權人指的是銀行或金融機構借貸人和供應商。他們或者給予了公司貸款,或爲公司提供了存貨物資和設備;而債權人則是指債之關係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債權人承擔爲或不爲一定行爲的當事人。
2、權利不同,債權人的權利有:代位權、轉讓權和撤銷訴權;而債務人的權利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以及債權無效抗辯權。
3、行使的義務不相同,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是有義務按照合同所約定的條件向債權人承擔爲或不爲一定行爲;同時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其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爲或不爲一定行爲的義務。
二、債務人變更要徵得經過債權人同意嗎
我國《民法典》第551條規定:“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根據該規定,轉移債務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即必須經債權人同意。這是因爲,義務的轉移關係到新的債務人的履行能力問題,對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存在切實的利害關係。義務的轉移無論全部還是部分,未經債權人同意的,債務人不得轉移合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轉移】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權人處於相對主動的位置,而債務人則往往屬於被動方,通俗的說,債權人就是借貸關係中的放錢人,而債務人則爲借錢的人,當借錢的人不按約定還錢時,放錢的人有權要求借錢人在一定的時間內還清債務或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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