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財產擔保債權是什麼意思
無財產擔保債權是什麼意思呢?在有些情況下出現的對無財產擔保債權進行財產擔保是什麼意思呢?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瞭解有關無財產擔保債權的知識。
一、無財產擔保債權是什麼意思
根據我國立法規定,並非所有對破產人發生的債權都是破產債權。債權分爲有擔保的債權與無擔保的債權兩種。根據擔保形式的不同,有擔保的債權又分爲由物(或稱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由保證人擔保的債權。
無擔保的債權與保證人擔保的債權統稱爲無擔保物的債權。這種債權是針對債務人設立的,即以債務人所有的非特定的全部財產爲清償保障,債務的清償必須經過債務人的履行行爲。因其是設定於債務人非特定財產上的權利,沒有因物權擔保而產生的優先受償權,故在破產宣告後屬於破產債權,必須依破產程序受償。
事後又爲該債務提供了擔保,這樣就損害了破產企業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二、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第六百九十五條 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第六百九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七條 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第六百九十八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範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九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條 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
第七百零二條 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銷權或者撤銷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相應範圍內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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