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債務應由夫妻共有償還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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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間債務是否共有債務
離婚時,雙方分居的,一方所負的債務不一定屬於共同債務。這裏要分兩種情況。
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無法共同生活而離家出走,出走方爲日常所需開支及治療疾病、撫養子女所欠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這是一種情況。
同時,法律還規定,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因關係惡化而分居生活,一方從事經營所負債務,其收入也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屬於個人債務。這是另一種情況。
那麼,也就是說,分居後一方所負債務是否屬於共同債務,就要看其負債的緣由而定。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視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間爲了生活或爲盡法定的贍養、撫養義務、或爲治療疾病等而負的債務,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因爲夫妻間就存在着法定的相互扶養的義務。
而如果分居後的一方是爲了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而其生產經營的收入並未拿來養家或並未用於家庭共同開支的,那麼,其經營與生產繫個人行爲,於其家庭生活無關,爲此而所負的債務也屬於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清償。離婚時,另一方沒有代爲清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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