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知情權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一、患者知情權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1、醫療行爲知情權。患者對在醫療行爲中關於自己的病情(疾病的診斷結果。對患者的病情輕重、痊癒的可能性)醫療措施(措施的性質、理由、內容、預期的診療效果、醫療方法對患者的侵襲範圍)醫療風險(醫療行爲可能伴隨的風險、發生的機率和危險結果預防的可能性,如藥物的毒副作用、手術的併發症,特別是醫院的醫療設備,醫師防止危險發生的能力等)等享有知情權,醫療機構有告知義務。包括相關手術、相關檢查。
2、醫療費用知情權。患者在檢查、治療前有權知道收費標準,以便作出合理選擇;治療結束後,有權查閱醫療費用明細表。
3、醫療資料知情權。患者有權複印或複製病歷資料,對病歷資料享有知情權,醫療機構有提供的義務。可以複印的病歷包括門診、急診病歷,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手術同意書等記錄患者客觀情況的客觀病歷。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記錄、病程記錄等。
4、醫療爭議知情權。發生醫療爭議後,患者或其家屬應有權參與從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鑑定組成員,要求有利害關係的鑑專家迴避的權利。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患者享有與醫療機構共同封存現場實物、同時,患者對醫療事故、醫療過失行爲等享有知情權。
二、患者維權時要注意哪些事項
近年來,醫患糾紛呈多發趨勢。由於該類型糾紛具有特殊性,患者一方處理起來經常手足無措。爲此,針對此類糾紛提出幾點建議:
1、注意保存好自有證據。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當事人應保存好門診病歷、處方單、正在服用的藥物、收費發票等。
2、針對案情,提出切實可行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後要慎重行事,不可感情用事,訴訟前要結合案情確定具體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請求事項。
3、應當注意訴訟時效、舉證時限、申請調查取證的時限。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身體受到傷害提起賠償之訴的訴訟時效爲一年。在訴訟階段,當事人應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舉證。超過舉證期限提供證據的,除屬於“新證據”外,法院不組織質證。
不得不說,現實中醫療機構或者醫護人員侵犯患者及其家屬知情權的情況比較多,若出現了患者及其家屬其實可以向衛生部門進行舉報,衛生部門會嚴肅處理。根據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規定,侵害患者知情權的法律責任有三種,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有關部門應該嚴格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度,嚴肅處理,追究其民事、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並承擔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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