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糾紛解決的辦法是有哪些?
醫患糾紛解決的辦法是有哪些?
醫患糾紛屬於社會管理機制缺陷衍生出的問題,應儘量引入社會力量而不是執法力量進行妥善解決,將原來針尖對麥芒式的醫患雙方民事糾紛發展到有社會組織介入的多方社會問題。就醫患糾紛社會管理而言,引入人民調解,設立醫療糾紛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堪稱創新醫療領域社會管理的新途徑。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可以包括離退休醫學專家和法官、律師、公證員等法律工作者。目前,全國不少地方都嘗試建立了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實施效果較好。醫患糾紛並不可怕,可怕的是對誘發醫患糾紛深層次社會治理問題的漠視。解決醫患糾紛,不妨廣泛引入第三方調解機制,一旦發生醫患糾紛就能及時高效地啓動第三方調解程序。
此外,建議將醫療服務儘快納入“消法”保護。長期以來,有關醫療服務是否屬於“消法”調整範圍衆說紛紜,莫衷一是。醫療衛生系統持反對入法的態度,而消協持贊同入法的觀點。患者不僅僅是醫生的治療對象也是消費主體即消費者,接受醫療服務行爲顯然是消費行爲,這是毋庸置疑的,儘管醫療服務相對於一般的商品買賣確有其特殊性,但就其服務性而言醫療服務應當屬於“消法”的調整範圍。醫療服務本身就是公共服務體系的組成部分,接受服務就是廣義上的消費行爲。倘若醫療服務能夠納入“消法”保護,那麼很多醫療糾紛都可以按照“消法”依法處理,不至於惡性激化爲刑事案件。
醫患產生原因
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或患者單方面不滿引起的。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
除了由於醫療過錯引起的醫療糾紛外,有時,醫方在醫療活動中並沒有任何疏忽和失誤,僅僅是由於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這類糾紛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正確的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併發症以及醫療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於患者的毫無道理的責難
而引起的。亦有人稱之爲醫療侵權糾紛,即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醫療行爲及其後果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
醫療糾紛包括醫療事故糾紛和其他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糾紛指醫患雙方就具體醫療事件是否構成事故、應否賠償、怎樣賠償產生的糾紛。
其他醫療糾紛包括經過醫療事故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不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的醫療糾紛、醫學會不予鑑定的醫療糾紛。
綜合上面所說的,醫患糾紛對於我國現在來說是特別嚴重的,對於醫患的糾紛我國也推出了我多的解決辦法,雙方協商不下來的,那麼是可以直接通過正常的法律程序進行處理,在法院只要證據充足,那麼對於受害者的一方就可以得到很公平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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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醫療糾紛,首先可以醫患雙方進行協商調解,調解不成的,醫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請求。衛生行政部門受理後會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有關醫療物品,組織工作人員展開調查,並形成文字材料。調查研究後,衛生部門會給出處理意見,一般會再次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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