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醫療費等賠償標準有哪些
醫療過錯賠償標準如下:
(一)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二)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三)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四)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六)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七)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
(八)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十)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十一)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十二)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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