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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的基本特點是

行政許可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徵:
一是,行政許可是以申請的行爲。行政許可是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產生的行政行爲。無申請即無許可。
二是,行政許可是管理性的行政行爲。管理性主要體現爲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的單方面性。不具有管理性特徵的行爲,即使冠以審批、登記的名稱,也不屬於行政許可。比如:行政機關確認民事財產權利(比如房地產登記)和確認民事關係(比如婚姻登記)的行爲,不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質,不屬於行政許可。
三是,行政許可是對社會實施的外部管理行爲。行政機關對內部的管理行爲,如對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
四是,行政許可是准予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爲。取得行政許可,表明申請人符合法定條件,可以依法從事有關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行政許可的基本特點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