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新生兒要如何開出生證明
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時只能提供新生兒母親信息的,新生兒母親須出具情況說明和書面聲明。只能提供父親信息的,新生兒父親須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書面聲明、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在具有簽發資質的助產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包括在家中或途中急產分娩後送該機構進行斷臍、胎盤、會陰撕裂等處理的),由新生兒母親及時向該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不具有簽發資質的助產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應由新生兒母親提交相關助產機構證明和記載分娩信息的材料。在具有助產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由本人或其監護人提供親子關係聲明、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如有接生人員還需提供接生情況證明。
【法律依據】
《山東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八條,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時只能提供新生兒母親信息的,新生兒母親須出具情況說明和書面聲明,簽發機構須將情況說明、書面聲明與存根一併保存。只能提供父親信息的,新生兒父親須憑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複印件、書面聲明和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指定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參照出生情況,並依據書面聲明和親子鑑定證明簽發證件,以上材料存檔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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