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特點
在我國,如果公民違反了法律法規或者是其他規定的話,是要受到處罰的。除了日常生活當中我們會聽到的刑事處罰和民事處罰之外,行政處罰也是最爲常見的一種。通常來講,行政處罰如果是比較嚴重的情況,要立案並且報批,最後才能夠做出這個決定。不過在通常情況下,行政人員可以通過簡易程序來直接對於違法者進行處罰。
一、簡易程序的特點:
簡易程序不同於行政處罰的正常步驟,它的主要特點就在於便捷性和高效性。 行政人員可以當場根據違法者的行爲作出處罰,並不需要開具任何的證明,或者是向上報批等等。具體來講,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特點可以分爲以下四點。
二、具體的特點:
第一,可以由執法人員自行實施。
1.通常來講,執法人員必須是兩人或者是兩人以上來保證對於這個案情的判斷有一個公平的標準,不過在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當中,有一個人是也是可以的。如果在實行行政處罰的時候使用了簡易程序的話,那麼執法人員,也可以是兩人或兩人以上,當然也可以是一個人。例如在交通事故當中,交警就可以一個人對於肇事的雙方作出行政處罰。
第二,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實施。
2.如果是比較嚴重的行政處罰的話,需要行政部門立案,然後報上級部門審批,最後來做懲罰,可是如果使用了簡易程序的話,就可以當場來實施處罰,沒有必要進行立案了。還是上文中提到的交通肇事之後,交警對於責任事故的認定以及對於雙方的處罰就是屬於當場實施的,並不需要再去立案。
第三,對於證據的要求比較少。
3.在我國,如果想要做出什麼處罰的話,都必須要有充分的證據纔可以。不過如果使用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的話,由於要求的高效性和便捷性,使得沒有那麼多時間去搜集像其他處罰一樣的證據,所以只需要拿到必要證據就可以,例如筆錄和現場的勘察報告等等。只要這份證據能夠證明此次事件的存在,並且責任的分配的話,就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了。
第四,處罰結果口頭告知就可以。
4.一般情況下,如果是要進行行政處罰的話,需要上級部門頒發一個告知書。在告知書裏面會明確寫道該人受到的行政處罰的種類,以及交納罰款或者是執行懲罰的方式等等。不過如果在簡易程序當中想要處罰的話,就不需要頒佈這個告知書,只需要口頭告知就可以,例如對於商店的口頭警告,對於違法者的罰款等等。
當然行政處罰的前一程序也是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所以如果有不符的話,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在行政複議的時候一定要拿到當時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證明。總體來講還是圍繞在便捷性和簡易性上來說的,這也是行政工作當中的一個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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