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違法申請行政複議是否可以?
一、道路交通違法申請行政複議是否可以?
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可以自收到《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安交通管理當場處罰決定書》、《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主管公安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提起行政訴訟。可分爲以下三種情況:
(一)對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不予答覆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值得強調的是:當事人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複議機關已經受理的,在法定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不得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複議。
二、行政複議的排除事項是什麼?
行政複議法比過去縮小了行政複議排除事項範圍。原來行政複議條例規定的排除事項要多一些,包括: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爲;行政法規、規章和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對民事糾紛的仲裁調解或者處理不服的,但是對土地、礦產、森林等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的處理決定例外。現在行政複議的排除事項僅僅限於以下兩個方面:
1、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對這些決定引起的爭議,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這裏所說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公務員法等。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對這些處理引起的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機關處理的民事糾紛,包括鄉政府和城鎮街道辦事處的司法助理員、民政助理員主持的調解,勞動部門對勞動爭議的調解,公安部門對治安爭議的調解等。
在當代的社會,存在着違章行爲必然是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理的,行政機關是可以決定採取行政罰款,行政拘留或者是其他方面的一些行政處罰的方式,如果公民認爲這種行政處罰的方式是屬於違法的,嚴重的侵犯到個人的合法利益,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當然了也可以採取行政複議的方式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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