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複議申請的怎麼辦?
一、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複議申請的怎麼辦?
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複議申請的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投訴舉報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如果要申請行政複議的話,是需要向有關部門來提交行政複議的申請書的,申請書提交之後一般情況下都會予以根據《行政複議法》第15條的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15條的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由於這幾種複議管轄的情況比較複雜,所以對於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難以確定誰是複議機關時,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爲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7日內,負責將該申請轉送到規定的行政複議機關,並告知申請人。
如果接到申請的縣級人民政府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複議申請,即不轉送或者不按照規定的時間在7日內轉送、或者敷衍塞責將複議申請轉送給不該受理的機關、或者雖然轉送但不及時告知申請人的,都是一種失職行爲並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行政複議法》第34條,行政複議機關違反法律規定,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複議申請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後受理仍不按照規定轉送複議申請,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二、行政複議申請書內容包括哪些
(一)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住所、聯繫方式;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行政複議請求;
(四)申請行政複議的事實和理由;
(五)申請行政複議的日期。
注:必須留下聯繫電話,方便行政複議機關和聯繫。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如果要提出行政複議的話,肯定是需要向有關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的申請書的,這是屬於非常明確的一種要求,之後有關機關就需要將申請書遞交,相關的工作人員會對於行政複議申請書內容來進行審覈,符合條件的就會予以受理,如果沒有轉交的情況之下將是屬於一種失職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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