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久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一、多少天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根據《行政複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向複議機關申請複議,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在此應當注意《行政複議法》與其他法律的銜接問題,如果其他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複議申請期限少於60日的,那麼應當以行政複議法規定的60日計算。如果其他法律規定的複議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那麼應當以其他法律,不包括法規和規章。
申請人提起行政複議的起算時間,可分爲兩種情況:
(1)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複議權或者申請行政複議期限的,申請行政複議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複議權或者申請行政複議期限之日起計算。
(2)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時,未製作或者未送達法律文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只要能夠證明具體行政行爲存在,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受理。申請行政複議期限從證明具體行政行爲存在之日起計算。
二、行政複議去哪個部門
這個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可以分爲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由申請人擇一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2、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3、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期間與送達的規定,應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複議法》特別規定,關於行政複議期間中“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且僅限於“五日”、“七日”這兩種期間,其他的期間均應按自然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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