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可以自訴也可以公訴
一、哪些案件可以自訴也可以公訴?
1、故意傷害案(輕傷害);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僞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3章第1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3章第7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二、公訴與自訴的區別:
(1)自訴是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公訴則由代表國家的檢察長或檢察員向法院提起訴訟。
(2)自訴程序上被害人是原告;公訴程序上檢察長或檢察員居原告地位,而被害人則處於證人地位。
(3)自訴案件不論在審判前或審判中,當事人隨時可以撤回起訴,自行和解,審判員可以當庭進行調解,被告人在自訴人提出的範圍內可以提出反訴;公訴案件則不能以調解、和解的方法解決,被告人不能向公訴人提出反訴。但是檢察長或檢察員如果認爲已提起的公訴根據不足,可以撤回起訴。
三、公訴案件的審理期限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爲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這些可以公訴也可以自訴的案件都具有非常鮮明的特徵,就是說對社會和受害人造成的危害不算是特別的嚴重。區別就在於到公安機關報案的話,定罪證據是由公安機關自行調查的,而受害人直接到法院起訴的話,法院沒有調查取證的義務,要受害人自己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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