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再審期限怎麼規定的
一、刑事訴訟再審期限怎麼規定的
當刑事案件申請再審的期限:兩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再審新證據的舉證時限
再審新證據作爲一種證據形式,原則上應當適用舉證時限的規定。《若干規定》對再審新證據的提出時間明確爲“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相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言,該規定無疑有其積極作用。但是,再審新證據的舉證時限涉及的問題並非如此簡單,還需要進一步加以明確。
(一)申請再審當事人的舉證時限
對於申請當事人關於再審新證據的舉證時限,《若干規定》使用了“申請再審時”的提法,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的本意,是將再審新證據的提出時間,限定於再審程序啓動之前,即“申請再審時限”是相對於再審審理而言的,應當包括當事人遞交申請再審書狀、人民法院進行形式審查和對再審事由進行實質審查階段。但是,如果允許當事人在這段時間內任意提出再審新證據,顯然不利於盡快固定爭點,不利於法院對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爲此,必須進一步明確申請再審當事人提供再審新證據的期限。筆者認爲,可以借鑑民事訴訟證據規定中的證據釋明制度,對於涉及到原審裁判事實認定的申請再審案件,審查再審申請的法官或者合議庭應當告知申請再審當事人可以提出再審新證據,並指定其提出期限,逾期舉證的不作爲再審新證據對待處理,通過法院的釋明,可以引導申請再審當事人有效地舉證,同時也有利於及時發現再審新證據,提高再審審查的質量和效率。
(二)對方當事人的舉證期限
《若干規定》僅對申請再審一方當事人再審新證據的舉證時限作出了規定,卻沒有明確對方當事人可否提供再審新證據,以及提出再審新證據的時限。筆者認爲,針對申請再審一方的再審新證據,對方當事人完全具有抗辯性地提出再審新證據的權利。只是其提出的證據應當符合再審新證據的條件,而且必須是針對再審新證據提出的抗辯。
再審新證據往往是申請再審一方當事人首先提出,對方當事人可能並不知悉,人民法院應當向對方當事人發送舉證通知,告知其有提供新證據的權利、時限及逾期的後果,以平等地保護當事人舉證權。由於當事人申請再審提供了新證據,可能啓動再審,也可能不啓動再審。因此,對方當事人提供新證據的舉證時限,並無相對確定的時間可供掌握。對於申請再審時提出了再審新證據的都召開聽證會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因此,可以將對方當事人舉證時限與聽證制度相銜接。對於提出再審新證據的再審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確定召開聽證會日期,並將對方當事人再審新證據睥舉證時限確定爲聽證會召開之日。
一般來說大多數的刑事案件也是兩審終審制,也就意味着在經過二審法院審判之後,那麼就是終審判決了,此時不允許當事人在提起上訴。但有些時候卻是存在二審判決錯誤的情況,此時符合條件的話,也是可以申請再審,也就是啓動審判監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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