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容留他人吸毒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一、刑法中容留他人吸毒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爲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二、本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們的身心健康。容留他人吸毒,主要指的是人們通常所說的開設他地下煙館或變相煙館的行爲。但近幾年來,某些賓館、飯店、舞廳也成爲吸毒的場所,導致吸毒人數上升,因此,必須對爲他人吸毒提供場所的行爲予以嚴厲懲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爲,所謂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給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場所。既可以是行爲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提供的地點,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親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隱藏的場所,一般則是行爲人專門爲吸毒者準備的某種比較固定的場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賃他人房屋讓他人吸毒,飯店、賓館、咖啡館、灑吧、舞廳等營業性場所的經營、服務人員利用經營性場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輪船、火車、汽車的司機管理人員利用交通工具讓他人吸毒;等等。至於爲他人提供吸毒場所的次數、人數以及提供時間的長短,均對本罪的構成毫無影響,即不論容留幾人,也不論容留了幾次,以及多長時間,都可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構成本罪,一般應以牟利爲目的作爲主觀上的必要要件。
我國法律上明令禁止公民吸毒,對於犯罪嫌疑人存在容留他人吸毒的,可以依據上述規定的構成要件來進行合法的判定,對於相關構成要件存在的,就構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爲,應當根據造成的法律後果來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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