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罪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
一、投毒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根本區別之所在。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即該種行爲已經對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己威脅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財產的安全。
所謂毒物,是指含有毒質的有機物或者無機物,如砒霜、敵敵畏、氰化鉀、西梅脫、1059劇毒農藥等。鴉片、大麻、嗎啡等雖然也是毒物,但不包括在投毒罪的毒物之中。投放毒物的場所很多。爲了毒害羣衆,有的在公用的自來水池、水渠、水井、公共食堂的水缸、飯鍋以及公共食品中投毒;爲了毒害牲畜,有的在牧場的飲水池和牲畜飼料中投毒;爲了毒害家禽,有的在飼料中投毒,等等。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成爲本罪主體。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所謂故意,也就是行爲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爲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的大量損失,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投毒的動機可以是各種各樣,但不同的動機並不影響定罪。
二、投毒未遂怎樣處理
犯罪未遂是指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犯罪未遂包括兩種類型:
1、實行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爲人已經將犯罪的實行行爲實施完畢,但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沒有得逞。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爲人在實施行爲的過程中,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客觀因素的介入,導致行爲人不敢或不能把行爲實行終了,以致犯罪沒有得逞。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根據犯罪時的主客觀情況,犯罪行爲本來有可能得逞,但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沒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於行爲人主觀認識上的原因或行爲手段或行爲對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備得逞的客觀可能性。
對未遂犯的刑事責任,刑法規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實際案件中,犯投毒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從此罪的量刑標準上還是可以看出,投毒罪其實在我國屬於比較嚴重的犯罪了,因而建議在涉嫌構成此罪的時候,最好委託律師來幫助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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