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險作業罪如何認定
一、高度危險作業罪如何認定
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是對周圍環境有危險的作業(這裏的周圍環境是指人們的財產或人身的安全狀態)。
2.必須是在活動過程中產生危險性的作業。當高度危險作業的客體在沒有被投入營運活動時,只是作爲一種靜止的物體存在,一般不會對周圍環境產生危險。即使造成損害,也不屬於該種責任。
3.必須是需要採取一定的安全方法,才能進行活動的作業。高度危險作業是在活動過程中產生高度危險性的,因此只有採取一定的安全方法進行活動,才能夠控制活動中產生的危險,減少損害發生的機率。反之,若不採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就會大大地增加危險性。這也決定了法律對此類活動在程序上有着嚴格的規定,或對這類活動有特殊的要求,賦予特別的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的擔責
高度危險作業的擔責,須造成了他人的損害,這裏包括兩個條件:
一是造成了損害後果,是指因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財產的損害;
二是這種高度危險作業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再者,高度危險作業的擔責,應是作業人沒有免責事由。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如果損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業人就應承擔責任。但如果損害僅因受害人的過失引發的,則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仍應承擔責任,因爲損害發生的根本原因仍在於作業的高度危險性。
危險作業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燬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總的來說,危險作業罪造成他人傷害、財產損失或者其他重大情節的,一般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被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如果沒有受傷或生命威脅,具體處罰將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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