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景XX販賣毒品罪案件
(2021)晉1081刑初49號公訴機關侯馬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景XX,男,1960年5月4日出生,現租住侯馬市。2020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被侯馬市公安局抓獲,同年12月15日被該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0日轉逮捕。現羈押於曲沃縣看守所。辯護人尉志強,山西傑昊律師事務所律師。
侯馬市人民檢察院以侯檢刑一刑訴〔2021〕Z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景XX犯販賣毒品罪,於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侯馬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紀XX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景XX及其辯護人尉志強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侯馬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景XX在×××村出售給吸毒人員衛某某2袋咖啡因,得贓款40元,約重15.152克。
2、2020年12月13日,被告人景XX在×××村出售給吸毒人員衛某某2袋咖啡因,得贓款40元,約重15.152克。
3、2020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景XX在×××村出售給吸毒人員李XX1袋咖啡因,得贓款20元,約重7.567克。
爲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並宣讀了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現場稱量記錄、毒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單、毒品檢驗報告、辨認筆錄、證人證言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景XX多次販賣毒品咖啡因,其行爲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景XX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辯護人尉志強認爲,被告人景XX自願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0年12月14日,侯馬市公安局禁毒大隊民警將被告人景XX抓獲,當場在其租住處扣押毒品咖啡因一盒十包,重量爲159.55克。
本院認爲,被告人景XX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販賣,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侯馬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辯護人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觀點理由適當,本院予以採納。爲了打擊犯罪,維護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四、七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景XX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2023年12月13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景XX犯罪所得贓款100元,上繳國庫。三、扣押在案的毒品咖啡因159.55克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侯馬市公安局依法處理。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審判員 趙彩紅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書記員 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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