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中的“非法手段”怎麼界定?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是指以竊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爲,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此罪中“非法手段”怎麼界定?個人信息包括哪些?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一、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中的“非法手段”怎麼界定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是該罪構成中的客觀方面要素。何爲“非法獲取”?法條採用了枚舉加兜底的方式表述。“竊取”的特徵在於利用權利人不知,祕密佔爲己有;“其他方法”法律無法窮盡,但應當與竊取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適用同一刑法評價標準。從竊取的特徵分析,非法手段至少應當具備以下特點:
一是違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願或真實意思表示;
二是信息獲取者無權瞭解、接觸相關公民個人信息;
三是信息獲取的手段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
二、公民個人信息的內涵及特徵
修正案沒有對公民個人信息作出界定。有人認爲,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姓名、職業、職務、年齡、婚姻狀況、學歷、專業資格、工作經歷、家庭住址、電話號碼、信用卡號碼、指紋、網上登錄賬號等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信息。筆者認爲,隨着科技水平的進步,個人社會活動空間的拓展,個人信息的內容會更加豐富,採用列舉式的方法顯然無法窮盡。從內涵上看,公民個人信息指反映公民個人生理及身份特徵、社會生活經歷及家庭、財務狀況,也包括公民在社會生活過程中取得、採用的個人識別代碼。從外延上看,具有以下特徵: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後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信息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徵,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於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不以信息所有人請求爲前提。除非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泄露、獲取其個人信息。
三、情節嚴重的認定
依修正案,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責任。但何爲“情節嚴重”,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循。從立法背景看,近年來,公民信息廣爲泄露,網絡上出現了公開兜售各類公民個人信息的廣告,社會上甚至出現了蒐集、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專業戶”,對公民個人隱私及人身、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因此,利用刑罰手段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實屬必要。但刑罰手段有其特殊的適用範圍,並非一切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的行爲均應受到刑罰處罰。
現在利用公民個人信息進行犯罪的越來越多,這些信息一般是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小編提醒大家,要注意保護自己的個人信息,以免被他人用於實施犯罪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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